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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汶萊人申請移轉土地事宜

會議日期 93 年 02 月 10 日

要旨

關於汶萊人申請移轉土地事宜

要旨

關於汶萊人申請移轉土地事宜

內容

按「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以依條約或其本國法律,中華民國人民得在該國享受同樣權利者為限。」為土地法第18條所明定。查目前汶萊未列入本部92年5月2日台內地字第0920060919號函列之「外國人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互惠國家一覽表」內;次按「我國人民在國內依法取得之土地或建物權利,於喪失國籍後移轉與本國人,無土地法第20條規定之適用。」為外國人在我國取得土地權利作業要點第3點第1項所明定。本案汶萊人洪坤地先生申請移轉土地乙案,請先查明洪先生如何取得該土地,如係屬外國人在我國取得土地權利作業要點第3點第1項規定情事者,無須依土地法第20條規定程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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