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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泰國人得因繼承而取得我國土地權利

會議日期 92 年 12 月 15 日

要旨

泰國人得因繼承而取得我國土地權利

要旨

泰國人得因繼承而取得我國土地權利

內容

一、案經函准外交部首揭二函分別表示意見如下:

(一)本案駐泰國代表處查報略以,據泰國土地法(The Land Code and Ministerial Regulations)第8章有關外國人取得土地權之規定,(Limitation of Aliens' Rights in Thailand)第93條規定:部長可核准外國人因繼承取得土地權利,惟加上其前已取得之土地面積不得超過第87條所規定之土地面積。即住宅面積,每家庭不得超過1 rai(1,600平方公尺)」。

(二)依據駐泰國代表處本年11月21日第THA670號電查報略以:「(一)經該處派員親往泰國土地廳洽相關官員Ms. Bang-on Klongklew告稱:1.泰國土地法第93條所規定『部長(內政部)可核准外國人因繼承取得土地權利,惟加上其前已取得之土地面積不得超過第87條所規定之土地面積』,該條文所指之外國人即非泰籍以外之所有外國人,故實務上亦承認我國國民是項權利。2.惟事實上,至目前為止,尚未有我國國人向該廳提出上述之相關申請,故亦無我國人因繼承而取得該國土地權利之案例等語。(二)綜上,我國人尚未曾有向該廳提出申請以繼承取得該國土地權利案例之主要原因乃與泰人結婚之國人,於數年後多已取得泰國籍,毌須再以外國人身份提出申請等語。」

二、案依本部92年8月8日台內地字第0920011585號函准泰國之人民或法人因居住或投資目的者,得在我國取得土地權利,至其取得土地之種類,除有土地法第17條之限制外,其用途如符合同法第19條第1項各款者,皆准予取得,面積並無特別限制。是以,既已准泰國之人民或法人因居住或投資目的者,取得之土地,且泰國亦無禁止外國人因繼承取得土地,自當准泰國人得因繼承而取得我國土地權利,至於有關其土地面積,因取得當時並無限制,辦理繼承時,應亦無須另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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