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224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泰國之人民或法人得因居住或投資目的取得土地權利

會議日期 92 年 08 月 08 日

要旨

泰國之人民或法人得因居住或投資目的取得土地權利

要旨

泰國之人民或法人得因居住或投資目的取得土地權利

內容

茲據外交部前揭號函復以:「依據駐泰國代表處本年7月30日第THA254號電查報略以,經洽泰國內政部獲告,該部於2002年1月19日重新修正土地法(LAND CODE)第96段部分,准許外國人以居住或合於投資條件之理由,在泰國購買土地。...等語。」是以,依土地法第18條平等互惠原則之規定,准許泰國之人民或法人因居住或投資目的者,得在我國取得土地權利。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843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6,580
NT$16,800
省 $10,22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泰國之人民或法人得因居住或投資…」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