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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外國法人如僅係因債務關係而設定抵押權,准由當地縣市政府依土地法第十八條規定逕行核辦

發文機關 內政部地政司發文日期 56 年 02 月 15 日

要旨

外國法人如僅係因債務關係而設定抵押權,准由當地縣市政府依土地法第十八條規定逕行核辦

要旨

外國法人如僅係因債務關係而設定抵押權,准由當地縣市政府依土地法第十八條規定逕行核辦

內容

一、經交據內政部會商外交部、司法行政部議復稱:「查抵押權係擔保物權之一種,抵押人於設定抵押權後並未移轉占有該抵押物,抵押人如能於約定期間內清償債務,則該項抵押權即應申請塗銷,如抵押人不能依約清償債務始發生拍賣抵押物問題,拍賣抵押物時抵押權人依法固得參與標買,但如係外國人標得該項抵押物仍須依土地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規定辦理。本案美國達拉威州法人勃倫斯惠克遠東股份有限公司如僅係因債務關係而設定抵押權,現行法令既無規定層請核定之明文,參照首節說明,似可准由當地縣市政府依土地法第十八條規定逕行核辦。」

二、應依議辦理。

(按:土地法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業於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修正)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外國法人如僅係因債務關係而設定抵押權,准由當地縣市政府依土地法第十八條規定逕行核辦由內政部地政司於民國 56 年 02 月 15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