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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我國人民在國內依法取得之土地或建物權利,於喪失國籍後移轉與本國人,無土地法第20條規定之適用

會議日期 90 年 04 月 26 日

要旨

我國人民在國內依法取得之土地或建物權利,於喪失國籍後移轉與本國人,無土地法第20條規定之適用

要旨

我國人民在國內依法取得之土地或建物權利,於喪失國籍後移轉與本國人,無土地法第20條規定之適用

內容

依外國人在我國取得土地權利作業要點第3點第1項規定:「中國人在喪失國籍前,原在國內依法取得之土地或建物權利,不因喪失國籍而受影響。但屬於土地法第十七條所列之土地,應依國籍法第十四條規定於喪失國籍後一年內,將該土地權利讓與中國人。」按國籍法業經總統89年2月9日華總一義字第8900032920號令修正公布刪除第14條,故本要點第3點經研議後已不合時宜,應予修正。

(按:外國人在我國取得土地權利作業要點第3點業於90年11月15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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