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土地法第25條所稱「不得為超過10年期間之租賃」,其租期以個別租約所定期限審認之
要旨
土地法第25條所稱「不得為超過10年期間之租賃」,其租期以個別租約所定期限審認之
要旨
土地法第25條所稱「不得為超過10年期間之租賃」,其租期以個別租約所定期限審認之
內容
查民法第450條第1項規定:「租賃訂有期限者,其租賃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是以,土地法第25條所稱「不得為超過10年期間之租賃」,其租賃契約之起迄年限計算,當以個別租約所定期限審認之。故本案貴市市有出租基地租期屆滿,租賃關係消滅,換約續租屬新訂租約,無需與舊約租期合併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