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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縣、市有土地處分,其處分方式(如讓售、標售)、承受人資格及計價等執行技術與細節,毋庸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程序辦理

會議日期 99 年 09 月 23 日

要旨

縣、市有土地處分,其處分方式(如讓售、標售)、承受人資格及計價等執行技術與細節,毋庸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程序辦理

要旨

縣、市有土地處分,其處分方式(如讓售、標售)、承受人資格及計價等執行技術與細節,毋庸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程序辦理

內容

查土地法第25條所稱「民意機關同意」,係指民意機關對於縣、市政府所為縣、市有土地處分或設定負擔或超過10年期間租賃之同意權而言,並不包括地價等之執行技術與細節問題,行政院51年3月11日台內字第7896號令釋有案。又縣、市有土地處分,其處分方式(如讓售、標售)、承受人資格及計價等執行技術與細節,各該縣、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中均有明定,……除應依各該縣、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辦理外,毋庸再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程序辦理,行政院74年5月9日台(74)財字第8288號函示有案。本案若經貴府審核符合貴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規定,請貴府依上開行政院函示本於權責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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