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有土地之處分,毋需審查是否屬國土復育方案禁止處分範圍
要旨
公有土地之處分,毋需審查是否屬國土復育方案禁止處分範圍
要旨
公有土地之處分,毋需審查是否屬國土復育方案禁止處分範圍
內容
一、查依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97年9月26日都字第0970004356號函示略以,「本會陳報『國土復育策略方案暨行動計畫』因現行法令均有規範可供執行管理,建議回歸各部會現行法規辦理一案,奉院核復同意辦理,並請貴機關依本會97年9月12日函院所擬各項原則對國土作妥適管理。」,業經本部以97年10月20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70724530號函轉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相關機關查照辦理在案。
二、旨揭公有土地處分事宜,案經本部函詢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函復意見略以,出售(讓售、標售、開發案件)…國有財產贈與寺廟教堂案件:依國產法及相關規定辦理。又爾後有關國產局所屬分支機構陳報行政院或財政部核辦讓售、專案讓售及現狀標售案件,毋需審查是否屬國土復育方案禁止處分範圍。
三、基於公地處分案件既經行政院核示回歸現行法規辦理,並為期國有及地方有土地處理一致性,且衡酌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有關土地使用管制等面相考量,爾後公有土地之處分,毋需審查是否屬國土復育方案禁止處分範圍,並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現行公產管理法規、行政院函頒「公有土地經營及處理原則」、各有關目的事業主管法令及山坡地保育等相關規定辦理。
四、本案貴府擬處分之土地位屬「大坪頂特定區都市計畫」之風景區,業經貴府查明承購尚符合大坪頂特定區都市計畫書之規定,惟位於山坡地範圍內,建請貴府再予查明有否涉及山坡地保育相關規定,依公產管理相關法令,本於權責自行核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