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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抵稅之公共設施用地,不宜出售

會議日期 97 年 11 月 05 日

要旨

抵稅之公共設施用地,不宜出售

要旨

抵稅之公共設施用地,不宜出售

內容

按都市計畫法第52條規定,都市計畫範圍內之公有土地必須配合當地都市計畫予以處理,其為公共設施用地者,由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於興修公共設施時,依法辦理撥用。準此,本案貴府經管市有外轄抵稅之公共設施用地,應依上開規定辦理,不宜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之程序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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