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政府開闢道路徵收民地,因地政單位測量錯誤,原地主申請撤銷徵收,應依土地徵收條例辦理,無須徵得民意機關同意
要旨
政府開闢道路徵收民地,因地政單位測量錯誤,原地主申請撤銷徵收,應依土地徵收條例辦理,無須徵得民意機關同意
要旨
政府開闢道路徵收民地,因地政單位測量錯誤,原地主申請撤銷徵收,應依土地徵收條例辦理,無須徵得民意機關同意
內容
因作業錯誤或工程變更設計,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者,應辦理撤銷徵收,土地徵收條例第49條第1項第1款訂有明文;至撤銷徵收之申請及處理程序,同條例第50條及第51條第2項已有明訂,前經本部97年8月4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70723863號函復貴委員辦公室在案。本案如經查係應撤銷徵收之土地,即應依土地徵收條例之規定辦理,其與公地處分有別,不涉及提民意機關審議之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