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上之縣有持分建物,不宜移轉為私有
要旨
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上之縣有持分建物,不宜移轉為私有
要旨
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上之縣有持分建物,不宜移轉為私有
內容
貴府擬出售坐落貴縣花蓮市北濱段○建號1棟縣有持分建物1案,其處分方式雖符合貴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之規定,惟因上開建物基地之使用分區為公園及學校用地屬公共設施用地,其上建物似不宜移轉為私有。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上之縣有持分建物,不宜移轉為私有
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上之縣有持分建物,不宜移轉為私有
貴府擬出售坐落貴縣花蓮市北濱段○建號1棟縣有持分建物1案,其處分方式雖符合貴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之規定,惟因上開建物基地之使用分區為公園及學校用地屬公共設施用地,其上建物似不宜移轉為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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