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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上之縣有持分建物,不宜移轉為私有

會議日期 97 年 06 月 17 日

要旨

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上之縣有持分建物,不宜移轉為私有

要旨

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上之縣有持分建物,不宜移轉為私有

內容

貴府擬出售坐落貴縣花蓮市北濱段○建號1棟縣有持分建物1案,其處分方式雖符合貴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之規定,惟因上開建物基地之使用分區為公園及學校用地屬公共設施用地,其上建物似不宜移轉為私有。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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