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出具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同意政府機關建築使用,無土地法第25條規定之適用
要旨
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出具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同意政府機關建築使用,無土地法第25條規定之適用
要旨
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出具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同意政府機關建築使用,無土地法第25條規定之適用
內容
行政院秘書長86年5月26日台(86)財21120號函釋,「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出具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同意他人於公有土地上建築使用,係土地處分行為,應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完成法定程序處理。」上開函釋所指「他人」,係指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人民或民間機構」申請核發土地使用權同意書而言,並未包括政府機關。前經本部95年6月19日內授中辦字第0950047309號函復貴府在案。本案依來函所敘建物為宜蘭縣所有,其基地所有權為羅東鎮,管理機關為羅東鎮公所,均為政府機關,與上開函示不符。本案擬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所需之「使用基地之證明文件」,係指本機關同意他機關使用基地之文件,與核發同意私人建築使用之「土地使用權同意書」未盡相同,與土地法第25條無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