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檢送「○○市、縣(市)政府管有非公用土地擬處分清冊」及「○○市、縣(市)政府管有非公用建物擬處分清冊」格式暨其編製說明各1份,請自本(96)年5月1日起使用
要旨
檢送「○○市、縣(市)政府管有非公用土地擬處分清冊」及「○○市、縣(市)政府管有非公用建物擬處分清冊」格式暨其編製說明各1份,請自本(96)年5月1日起使用
要旨
檢送「○○市、縣(市)政府管有非公用土地擬處分清冊」及「○○市、縣(市)政府管有非公用建物擬處分清冊」格式暨其編製說明各1份,請自本(96)年5月1日起使用
內容
本部為統一直轄市、縣(市)有土地,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報請處分案件審查作業,所需清冊格式經本部於96年3月29日邀集財政部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代表研商,經參酌與會人員意見修正通過如旨揭附件。
(按:公有土地擬處分清冊格式及編製說明,請上內政部地政司全球資訊網下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