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直轄市或縣(市)有畸零土地,經民眾取得建築主管機關核發之公有畸零地合併使用證明書申請讓售,依土地法第25條報院核定處分案件,行政院授權本部逕行核定,無須會商其他機關
要旨
直轄市或縣(市)有畸零土地,經民眾取得建築主管機關核發之公有畸零地合併使用證明書申請讓售,依土地法第25條報院核定處分案件,行政院授權本部逕行核定,無須會商其他機關
要旨
直轄市或縣(市)有畸零土地,經民眾取得建築主管機關核發之公有畸零地合併使用證明書申請讓售,依土地法第25條報院核定處分案件,行政院授權本部逕行核定,無須會商其他機關
內容
為利公文處理,嗣後上開公有畸零地處分案件,與一般公有土地處分案件,宜分案報請核定,以達簡化作業程序之效。
附:行政院函90年12月27日台90財字第073772號函所報直轄市或縣(市)有畸零土地,經民眾取得建築主管機關核發之公有畸零地合併使用證明書,申請讓售,依土地法第25條報院核定處分案件,建議授權內政部逕行核定無須會商其他機關乙案,同意照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