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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有土地權屬機關與管理機關不同時,管理機關申請建造執照,無須再由土地權屬機關出具土地使用權同意書

會議日期 90 年 09 月 24 日

要旨

公有土地權屬機關與管理機關不同時,管理機關申請建造執照,無須再由土地權屬機關出具土地使用權同意書

要旨

公有土地權屬機關與管理機關不同時,管理機關申請建造執照,無須再由土地權屬機關出具土地使用權同意書

內容

案經本部營建署召開會議研商獲致結論:各級政府機關因公務或公共需要依法取得公有土地管理權者,管理機關對該公有土地得直接管理使用。管理機關申請建築時,得以土地登記簿謄本記載其為管理者,作為土地權利證明文件,應無須再由土地權屬機關出具土地使用權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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