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0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縣(市)土地,如因辦理公地放領,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報請行政院核准處分時,應檢附之文件

會議日期 89 年 01 月 25 日

要旨

縣(市)土地,如因辦理公地放領,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報請行政院核准處分時,應檢附之文件

要旨

縣(市)土地,如因辦理公地放領,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報請行政院核准處分時,應檢附之文件

內容

一、擬辦放領之縣(市)有土地,依公有山坡地放領辦法第9條第1項第3款(或國有耕地放領實施辦法第25條及第9條第1項第3款)及土地法第25條規定報請核准處分時,為簡化作業,請檢附下列文件送部,另以副本將相關文件乙份抄送財政部憑辦。

(一)擬辦放領清冊。清冊內應敘明「上開土地標示、權屬、使用編定別,經核與土地登記簿記載相符」,並經承人員及主管核章。

(二)議會同意或授權同意之證明文件。

二、檢送縣(市)有土地擬辦放領清冊格式乙份。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843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6,580
NT$16,800
省 $10,22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縣(市)土地,如因辦理公地放領…」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