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高架道路下公有土地出租或出借供建築使用時,仍應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辦理
要旨
高架道路下公有土地出租或出借供建築使用時,仍應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辦理
要旨
高架道路下公有土地出租或出借供建築使用時,仍應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辦理
內容
按「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出具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供他人建築使用,係屬土地處分行為,應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程序辦理」之規定,前經本部函准法務部80年11月16日法80律17092號函同意,並經本部80年12月20日台(80)內地字第8076758號函釋在案,該項函釋仍應維持。復查公有土地出租或出借供建築使用,於出租出借時業經核發土地使用同意書,並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程序辦理者,於租賃或借用期間,擬新建、增建、改建房屋,如原訂契約明訂嗣後可新建、增建、改建房屋,即無庸再出具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亦無須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之程序辦理,土地使用人可持憑原訂契約據以辦理;反之,如原訂契約未明確同意嗣後可新建、增建、改建者,則欲新建、增建、改建時,仍須再經同意(即出具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並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之程序辦理。至修建部分,如未涉及權利範圍之變更,不必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程序辦理。上開規定亦經本部84年10月13日台(84)內地字第8412279號函釋有案。本案貴處來函說明二所敘之事項如涉及建築行為,自應依本部上開函釋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