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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有土地管理機關以自己之意思,對公產作不利之處分,應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辦理

會議日期 85 年 05 月 17 日

要旨

公有土地管理機關以自己之意思,對公產作不利之處分,應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辦理

要旨

公有土地管理機關以自己之意思,對公產作不利之處分,應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辦理

內容

公有土地參加市地重劃,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抵充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及優先指配未列為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並依法計算負擔及分配者,參照司法院77年11月4日釋字第232號解釋(刊載於地政法令彙編81年版第735頁)意旨,以其並非土地所有權人以自己之意思使權利發生變更之處分行為雖無土地法第25條規定之適用。惟本案雲林縣虎尾市地重劃區內原有合法建物或既成社區重劃負擔減輕之部分,雲林縣政府如擬由虎尾鎮及縣有公地平均分擔吸收,將使該二公有土地之負擔超過依法規定計算之共同負擔,已屬公有土地管理機關以自己之意思,對公產作不利之處分,應依土地法第25條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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