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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停車場法第16條第1項規定出租公有停車場用地,核發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不受土地法第25條規定程序限制

會議日期 84 年 02 月 27 日

要旨

依停車場法第16條第1項規定出租公有停車場用地,核發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不受土地法第25條規定程序限制

要旨

依停車場法第16條第1項規定出租公有停車場用地,核發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不受土地法第25條規定程序限制

內容

查「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出具同意書,同意他人於公有土地上建築者,係屬土地處分行為,應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完成法定程序後,始得依法辦理出租。」前經本部80年12月20日台(80)內地字第8076758號函釋在案。惟公有土地之出租如係依停車場法第16條第1項規定辦理者,依其同條第2項規定,自不受土地法第25條及上開本部函釋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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