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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有土地提供興闢臨時路外停車場,土地管理機關發給土地使用權同意書興建雜項設施,仍應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程序辦理

會議日期 83 年 07 月 05 日

要旨

公有土地提供興闢臨時路外停車場,土地管理機關發給土地使用權同意書興建雜項設施,仍應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程序辦理

要旨

公有土地提供興闢臨時路外停車場,土地管理機關發給土地使用權同意書興建雜項設施,仍應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程序辦理

內容

按「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出具同意書,同意他人於公有土地上建築者,係屬土地處分行為,應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完成法定程序後,始得依法辦理出租。」前經本部80年12月20日台內地字第8076758號函釋在案。又公有土地提供民間投資興建之停車場,依停車場法之規定,除該法第16條第2項規定之都市計畫停車場,投資人得使用之年限,不受土地法第25條之限制外,其他種類之停車場該法並無排除土地法第25條適用之規定,故本案省有土地提供興闢臨時路外停車場及管理設施,申請核發省有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仍應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於完成法定程序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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