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土地所有權登記為依公司法成立之法人所有者,非屬土地法第25條所稱之公有土地,其讓售不受土地法第25條規定之限制
要旨
土地所有權登記為依公司法成立之法人所有者,非屬土地法第25條所稱之公有土地,其讓售不受土地法第25條規定之限制
要旨
土地所有權登記為依公司法成立之法人所有者,非屬土地法第25條所稱之公有土地,其讓售不受土地法第25條規定之限制
內容
案經函准法務部81年5月4日法81律6535號函略以:「按土地法第25條規定:『省市縣政府對於其所管公有土地,非經該管區內民意機關同意,並經行政院核准,不得處分或設定負擔或為超過10年期間之租賃。』所稱公有土地,為國有土地、省有土地、市縣有土地或鄉鎮有土地,且經該管市縣地政機關於土地登記簿所有權人欄註明為國有、省有、市縣有或鄉鎮有之土地(參照土地法第4條、第52條)。本件依來函所述,並依台北市政府提供之土地登記謄本(影本)所示,土地所有權既登記為台北市○○有限公司所有,而台北市○○有限公司係依公司法成立之法人,得為權利義務之主體,則該土地非屬土地法第25條所稱之公有土地,其讓售自不受土地法第25條規定之限制。」本部同意法務部上開函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