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有土地與私有土地調整地形互為買賣,因故撤銷原調整協議,其已移轉登記為公有之土地如要返還移轉登記予原所有權人,應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之程序辦理
要旨
公有土地與私有土地調整地形互為買賣,因故撤銷原調整協議,其已移轉登記為公有之土地如要返還移轉登記予原所有權人,應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之程序辦理
要旨
公有土地與私有土地調整地形互為買賣,因故撤銷原調整協議,其已移轉登記為公有之土地如要返還移轉登記予原所有權人,應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之程序辦理
內容
案經本部函准法務部79年10月15日法(79)律14888號函略以:「按台北市政府將市有土地與私有土地所有人協議調整地形,性質上係成立契約,私有土地所有人依協議將其私有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台北市後,該土地已成為台北市市有土地(公有土地)。如有原協議,雙方依法均未享有撤銷權或解除權,而係事後雙方另行合意撤銷原協議,則屬成立另一契約,台北市政府如依此另一契約,將已屬市有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契約他方(即原私有土地所有人),其性質即屬土地法第25條之處分行為,自應依該條規定之程序辦理。」本部同意法務部上開函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