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省市縣政府所管公有土地合併分割,涉及權利變動者,應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程序辦理
要旨
省市縣政府所管公有土地合併分割,涉及權利變動者,應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程序辦理
要旨
省市縣政府所管公有土地合併分割,涉及權利變動者,應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程序辦理
內容
查土地合併應以同一地段、地界相連、使用分區、使用性質及地目均相同之土地為限。所有權人不同或設定有他項權利者,應檢附全體所有權人之協議書或他項權利人之同意書申請辦理。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41條訂有明文。本案土地如符合上開規則規定,得申辦合併、分割。惟上開合併、分割已涉及權利之變動,自應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程序辦理。
(按:原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41條修正後為第224條,條文內容已修正;地目等則制度自106年1月1日廢除,並停止辦理地目變更登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