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市民贈與土地予政府,嗣後政府又以法院和解方式將受贈土地移轉登記予市民,應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辦理後,再申報土地移轉現值
要旨
市民贈與土地予政府,嗣後政府又以法院和解方式將受贈土地移轉登記予市民,應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辦理後,再申報土地移轉現值
要旨
市民贈與土地予政府,嗣後政府又以法院和解方式將受贈土地移轉登記予市民,應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辦理後,再申報土地移轉現值
內容
案經本部於77年11月1日邀集司法院第一廳、法務部(以上均未派員)、貴部及有關機關研商,獲致結論:「按最高法院55年臺上字第2745號判例,訴訟之和解成立者,依民事訴訟法第380條第1項規定,固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惟此項和解亦屬法律行為之一種,如其內容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依民法第71條前段之規定仍屬無效。又土地法第25條明定,省市縣政府對於其所管公有土地,非經該管區內民意機關同意,並經行政院核准,不得處分或為超過10年期間之租賃。因此本案土地既經移轉於台南市政府並完成登記,自應完成土地法第25條規定之程序後,再辦理申報現值及所有權移轉登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