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有土地依「土地界址調整要點」規定與相鄰界址曲折之私有地辦理界址調整,仍應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辦理
要旨
公有土地依「土地界址調整要點」規定與相鄰界址曲折之私有地辦理界址調整,仍應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辦理
要旨
公有土地依「土地界址調整要點」規定與相鄰界址曲折之私有地辦理界址調整,仍應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辦理
內容
省市縣政府對於其所管公有土地,依「土地界址調整要點」規定與相鄰界址曲折之私有土地辦理界址調整,仍應受土地法第25條規定之限制。
(註:土地界址調整要點於79年7月6日停止適用,有關規定納入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25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