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力公司為興建輸電線路鐵塔工程,如不妨礙使用分區管制與公共安全,得申購坐落於都市計畫保護區內土地
要旨
電力公司為興建輸電線路鐵塔工程,如不妨礙使用分區管制與公共安全,得申購坐落於都市計畫保護區內土地
要旨
電力公司為興建輸電線路鐵塔工程,如不妨礙使用分區管制與公共安全,得申購坐落於都市計畫保護區內土地
內容
查台電公司擬興建高壓輸電線路鐵塔所需用地如係位於都市計畫保護區、農業區、水岸發展區、工業區或風景區內,其設置對當地都市計畫之內容及整體功能影響不大,且經由各該縣(市)主管單位會同有關單位會同勘驗確定無妨礙當地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與公共安全者,得准予設置,行政院73年2月22日台內字第2485號函釋有案。本案台灣電力公司為興建五甲至仁美輸電線路鐵塔工程需要,申購都市計畫保護區內之公有土地,如該設施符合上開行政院函規定,且經由高雄縣主管單位會同有關單位勘驗確定無妨礙都市計畫使用分區管制規定與公共安全者,為配合公用事業之需要,似可准其所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