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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私立學校以公有土地申請籌設者,應依法先完成處分程序

會議日期 75 年 05 月 12 日

要旨

私立學校以公有土地申請籌設者,應依法先完成處分程序

要旨

私立學校以公有土地申請籌設者,應依法先完成處分程序

內容

查省市縣政府對於其所管公有土地,非經該管區內民意機關同意,並經行政院核准,不得處分或設定負擔或為超過10年期間之租賃;又鄉鎮縣轄市有土地之處分,應由該管鄉鎮縣轄市公所送經鄉鎮縣轄市民代表會審議同意,報經該管縣政府核准,分為土地法第25條及台灣省省有財產管理規則第74條所明定。是省市縣鄉鎮縣轄市有土地提供私立學校使用,如涉及公有土地之處理,自應依上開規定處理。在未完成上開處分程序前,由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出具讓售同意書,易滋紛擾,似不妥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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