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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設有地上權之土地,其地上權人無權為與鄰接公有畸零地合併使用之主張

會議日期 74 年 10 月 14 日

要旨

設有地上權之土地,其地上權人無權為與鄰接公有畸零地合併使用之主張

要旨

設有地上權之土地,其地上權人無權為與鄰接公有畸零地合併使用之主張

內容

按地上權者,謂以在他人土地上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或竹木為目的而使用土地之權。此為民法第832條所明定。是地上權之行使,應以其設定範圍為限,地上權人無權為與鄰地合併使用之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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