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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申請水權登記引水地點使用公地,適用土地法第25條之情形

會議日期 73 年 04 月 27 日

要旨

申請水權登記引水地點使用公地,適用土地法第25條之情形

要旨

申請水權登記引水地點使用公地,適用土地法第25條之情形

內容

本案使用公有土地建造引水構造物,其使用關係如為超過10年之租賃或設定他項權利,則應依土地法第25條規定辦理,至未超過10年之租賃或未設定他項權利者,依一般財產管理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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