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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漁會承租公地可依農產品市場交易法之規定處理

會議日期 72 年 10 月 17 日

要旨

漁會承租公地可依農產品市場交易法之規定處理

要旨

漁會承租公地可依農產品市場交易法之規定處理

內容

案經本部邀集法務部、經濟部、財政部及貴府會商,獲致結論如下:「查都市計畫法第53條規定:『獲准投資辦理都市計畫事業之私人或團體,其所需用之公共設施用地,屬於公有者,得申請該公地之管理機關租用;屬於私有而無法協議收購者,應備妥價款,申請該管直轄市、縣(市)(局)政府代為收買之。」;復查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15條規定:『農產品批發市場所需用之公有土地,政府應優先出租或依公告現值讓售;』上開兩法對於公有之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究採出租或出售方式之規定互相競合,在法律適用程序上應優先適用農產品市場交易法。本案宜蘭縣○○漁會承租宜蘭縣政府代管之台灣省有都市計畫魚市場土地,據經濟部代表稱,該魚市場係屬農產品市場交易法所稱之農產品批發市場,是本案土地○○漁會自得依農產品市場交易法之規定申請讓售。至其應予出租或讓售,應由台灣省政府自行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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