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有土地於完成出售程序後,如因事實需要予以分割,其分割後之子號分筆出售時,毋須再依法定程序辦理
要旨
公有土地於完成出售程序後,如因事實需要予以分割,其分割後之子號分筆出售時,毋須再依法定程序辦理
要旨
公有土地於完成出售程序後,如因事實需要予以分割,其分割後之子號分筆出售時,毋須再依法定程序辦理
內容
查公有土地於完成法定出售程序後如因事實需要或因配合都市計劃編定使用,便於都市建設而予分割,按分割後之子號分筆出售,其所出售之標的應仍屬分割前之母號標的範圍,自毋需再依出售程序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