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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都市計畫區內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特定專用區容許住、商、工業使用之公有不動產,於民國94年8月4日後以「擬定都市計畫細部計畫」方式變更為非供住、商、工業性質之使用分區或容許使用項目者,仍應辦理有償撥用

會議日期 101 年 03 月 03 日

要旨

都市計畫區內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特定專用區容許住、商、工業使用之公有不動產,於民國94年8月4日後以「擬定都市計畫細部計畫」方式變更為非供住、商、工業性質之使用分區或容許使用項目者,仍應辦理有償撥用

要旨

都市計畫區內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特定專用區容許住、商、工業使用之公有不動產,於民國94年8月4日後以「擬定都市計畫細部計畫」方式變更為非供住、商、工業性質之使用分區或容許使用項目者,仍應辦理有償撥用

內容

一、查都市計畫法第7條第1、2款規定,主要計畫作為擬定細部計畫之準則,細部計畫作為實施都市計畫之依據。都市計畫主要計畫發布實施後,除依同法第16條規定鄉街計畫及特定區計畫得與細部計畫合併擬定者外,應依第22條規定擬定細部計畫,並表明土地使用分區管制、道路系統、地區性之公共設施用地…等。是「擬定都市計畫細部計畫」係依規定將主要計畫之住、商、工業性質之使用分區,視實際需要,予以劃分不同程度之使用管制、設置地區性公共設施用地…等,非為「變更」主要計畫住、商、工業性質使用分區,先予釐清。

二、有關旨揭有償與無償劃分原則第1項但書第8、9款前段規定之「都市計畫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不動產、特定專用區容許住、商、工業使用之不動產」,應指依法發布實施之細部計畫或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合併擬定者之土地使用分區而言。是「擬定都市計畫細部計畫」發布實施後,有關各級政府機關申辦撥用公有不動產,倘於94年8月4日後有再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予以變更使用分區者,應依第9款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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