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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抵銷積欠政府土地租金及利息之不動產,與抵稅不動產有別,無劃分原則第1項但書第5款有償撥用規定之適用

會議日期 99 年 06 月 30 日

要旨

抵銷積欠政府土地租金及利息之不動產,與抵稅不動產有別,無劃分原則第1項但書第5款有償撥用規定之適用

要旨

抵銷積欠政府土地租金及利息之不動產,與抵稅不動產有別,無劃分原則第1項但書第5款有償撥用規定之適用

內容

查「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51條第1項前段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准抵繳遺產稅、贈與稅及第47條規定欠稅之實物,應移轉登記為國有,管理機關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並依財政收支劃分法之規定註明直轄市、市及鄉(鎮、市)應分給之成數。‥‥」。行政院函頒之「各級政府機關互相撥用公有不動產之有償與無償劃分原則」第1項但書第5款之「抵稅不動產」係指「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51條規定抵繳之不動產,與抵銷積欠貴府土地租金及利息之不動產,有所不同,應無上開劃分原則第1項但書第5款規定之適用。本案新竹市大學段○○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學校用地,屬國立交通大學校地範圍,倘該校擬撥用該筆土地,仍應依上開劃分原則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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