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原奉行政院專案核准變更編定範圍之高速鐵路工程用地,嗣因修改原核定路權必需增加部分用地,得於辦理土地徵收或撥用作業時一併准予變更編定
要旨
原奉行政院專案核准變更編定範圍之高速鐵路工程用地,嗣因修改原核定路權必需增加部分用地,得於辦理土地徵收或撥用作業時一併准予變更編定
要旨
原奉行政院專案核准變更編定範圍之高速鐵路工程用地,嗣因修改原核定路權必需增加部分用地,得於辦理土地徵收或撥用作業時一併准予變更編定
內容
查本部營建署上開函略以:「…如其增加之用地,屬高速鐵路路線工程所需之線狀開發用地,則符合本署86年2月13日86營署綜字第50473號函之意旨,其用地變更編定,得免送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審查;至擬修改原核定路權增加部分用地,是否確為行政院原核定範圍之內容,宜先查明。」,次查有關高速鐵路工程用地變更編定事宜,前奉行政院85年2月8日台(85)內地字第8502007號函復交通部略以:「…二…復經貴部…號函補充說明略以『首揭工程路線…全長約345公里,案經本部以…號函報奉行政院…號函准予核定,並據以辦理路線工程細部設計,而後劃設工程用地路權範圍並授權本部權責單位核定在案,…。」三、本案既係本院81年6月25日台81交字第21936號函核定之工程路線與貴部劃設核定之工程用地路權範圍,其使用非都市土地部分,准予辦理變更編定。惟確實變更編定範圍應由貴部依路線路權範圍辦理。」綜此,本案工程用地路權範圍變更,如報經交通部核定,且所增加之用地屬線狀開發用地者,得於辦理土地徵收或撥用作業時一併准予變更編定,免再報行政院核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