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各級政府機關依土地法第26條規定,撥用縣(市)、鄉、鎮(市)有土地之報院核准案件,業奉行政院授權自即日起由本部代擬代判院稿
要旨
各級政府機關依土地法第26條規定,撥用縣(市)、鄉、鎮(市)有土地之報院核准案件,業奉行政院授權自即日起由本部代擬代判院稿
要旨
各級政府機關依土地法第26條規定,撥用縣(市)、鄉、鎮(市)有土地之報院核准案件,業奉行政院授權自即日起由本部代擬代判院稿
內容
附:行政院88年8月3日台88財字第29811號函各級政府機關依土地法第26條規定,撥用縣(市)、鄉、鎮(市)有土地之報院核准案件,自即日起授權由貴部代擬代判院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