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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第10條規定撥用之土地,不以直接需用者為限

會議日期 86 年 02 月 12 日

要旨

依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第10條規定撥用之土地,不以直接需用者為限

要旨

依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第10條規定撥用之土地,不以直接需用者為限

內容

查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第10條規定:「本條例所獎勵交通建設之交通用地及依第12條規定區段徵收範圍內之土地,屬公有土地者,主管機關依程序辦理撥用後,得訂定期限出租或設定地上權與民間機構使用,不受土地法第25條及國有財產法第28條之限制,其租金得予優惠。」,既係法律明文規定,自得依其規定申辦撥用,不受行政院48年4月24日台48內字第2179號令之限制。至於類似本案土地之撥用應申辦有償撥用或無償撥用,係屬個案認定事宜,仍應依各級政府機關互相撥用公有不動產之有償與無償劃分原則之規定實質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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