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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各級政府機關互相撥用公有不動產之有償與無償劃分原則」但書第5款「管理機關貸款取得不動產,其處分已列入償債計畫者」之適用

會議日期 85 年 06 月 03 日

要旨

「各級政府機關互相撥用公有不動產之有償與無償劃分原則」但書第5款「管理機關貸款取得不動產,其處分已列入償債計畫者」之適用

要旨

「各級政府機關互相撥用公有不動產之有償與無償劃分原則」但書第5款「管理機關貸款取得不動產,其處分已列入償債計畫者」之適用

內容

按行政院82年10月27日台82財字第37726號函頒之「各級政府機關互相撥用公有不動產之有償與無償劃分原則」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因公務或公共所需公有不動產,依土地法第26條或國有財產法第38條申辦撥用時,以無償為原則。但「管理機關貸款取得之不動產,其處分收益已列入償債計畫者」等8種情形應辦理有償撥用。本案交通部台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為興辦第二高速公路後續計畫高雄環線高雄市路段工程,業經奉准無償撥用高雄市三民區鼎金段○○地號等24筆高雄市有土地,其中鼎金段○○地號等22筆土地,據高雄市政府來函稱:「係為配合中央加速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政策,向高雄市銀行貸款辦理徵收取得,使用目的係公共設施之開闢,並未預期將來得處分。」本案上開22筆土地,主要係以貸款取得,雖經列入「高雄市加速取得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特別預算」第貳項第2款「貸款(分年)償還計畫」中,惟與上開院頒劃分原則但書第5款後段所規定,「貸款取得不動產之處分已列入償債計畫者」不符,本案24筆土地原核准無償撥用仍應維持。

(按「各級政府機關互相撥用公有不動產之有償與無償劃分原則」經行政院103年5月28日臺財字第1030024771號函修正,但書應辦理有償撥用計9種。其中有關「管理機關貸款取得不動產,其處分已列入償債計畫者」已修正為但書第4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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