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各級政府機關互相撥用公有不動產之有償與無償劃分原則」但書第10款「其他依法令規定應辦理有償撥用之不動產」之適用
要旨
「各級政府機關互相撥用公有不動產之有償與無償劃分原則」但書第10款「其他依法令規定應辦理有償撥用之不動產」之適用
要旨
「各級政府機關互相撥用公有不動產之有償與無償劃分原則」但書第10款「其他依法令規定應辦理有償撥用之不動產」之適用
內容
查公有土地之撥用,係基於公權力之行使,權限於各級政府機關間因公務或公共所需,始得申請辦理,與財產之處分有別;而為避免撥用方式為有償或無償發生爭議,行政院訂定有「各級政府機關互相撥用公有不動產之有償與無償劃分原則」。依該原則但書第8款(修正後為第9款)有償規定,係以依其他法令明文規定應辦理有償撥用之不動產為限。又查現行其他法令尚無以產權取得原因為「買賣」而准予辦理有償撥用之明文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