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地奉准有償撥用後,其土地所有權移轉及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作業流程,仍應依行政院72年台72財字第16024號函辦理
要旨
公地奉准有償撥用後,其土地所有權移轉及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作業流程,仍應依行政院72年台72財字第16024號函辦理
要旨
公地奉准有償撥用後,其土地所有權移轉及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作業流程,仍應依行政院72年台72財字第16024號函辦理
內容
查行政院72年8月31日台72財字第16024號函僅規定公有土地奉准有償撥用後土地產權移轉之作業程序,並未釋及申報移轉現值及免稅之作業,故本部77年12月22日台內地字第660154號函轉財政部77年12月6日台財稅第770413583號函規定「由申請撥用機關填列『公有土地有償撥用清冊』一式4份函送土地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查核土地增值稅及欠稅情形……」,係屬稅務之作業程序,應為上開院函之補充,俾公有土地有償撥用作業時間得以縮短,並符合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及第47條之2規定。
(上開行政院72年8月31日台72財字第16024號函業經行政院84年9月6日台84財字第32527號函修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