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放領公地繼承人未能於通知期限內,辦理繼承承領及所有權移轉登記者,由需地機關依法辦理撥用
要旨
放領公地繼承人未能於通知期限內,辦理繼承承領及所有權移轉登記者,由需地機關依法辦理撥用
要旨
放領公地繼承人未能於通知期限內,辦理繼承承領及所有權移轉登記者,由需地機關依法辦理撥用
內容
案經本部邀同法務部、財政部、交通部、貴府及台北縣政府會商獲致結論如次:
一、查「省為辦理放領公有耕地,扶植自耕農,特訂定本辦法」「公地承領人於規定期間內繳清全部地價後,依法取得所有權,憑承領證書換取土地所有權狀」為台灣省放領公有耕地扶植自耕農實施辦法第1條、第12條所明定。本案高速公路管理局為北部第二高速工程擬使用台北縣樹林鎮溪墘厝段溪墘厝小段○○地號等3筆放領公地,雖原承領人死亡,惟既已繳清地價,依上開規定自應由承領人之繼承人辦理繼承承領。以本案繼承人因故遲未辦理繼承承領及所有權移轉登記,未免久懸未結,妨礙用地之取得,影響公共工程之進行,應請台北縣政府通知承領人之繼承人於1個月內辦理繼承承領及所有權移轉登記後依土地法規定辦理徵收;如繼承人未於規定期限內辦理,應退還承領人已繳之地價後,由需地機關依法辦理撥用」。
二、鑒於本案放領公地處理之困難,及此後政府因興辦公共事業需用放領公地起見,應請台灣省政府將該省放領公有耕地扶植自耕農實施辦法通盤檢討,並轉知縣(市)政府就以往放領之公地已繳清地價而尚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案件,迅依規定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