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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償撥用公地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依法申報現值並取得免稅證明

會議日期 75 年 10 月 20 日

要旨

有償撥用公地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依法申報現值並取得免稅證明

要旨

有償撥用公地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依法申報現值並取得免稅證明

內容

政府機關奉准有償撥用公有土地,於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免申報現值並免附免稅證明文件而逕予囑託辦理登記一案,核與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第47條之2應申報現值並由稅捐機關發給免稅證明之規定不符,不宜採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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