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路用地申請撥用與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不符之土地,得先予同意後再辦理變更編定
要旨
公路用地申請撥用與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不符之土地,得先予同意後再辦理變更編定
要旨
公路用地申請撥用與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不符之土地,得先予同意後再辦理變更編定
內容
有關土地使用編定應如何配合辦理變更問題,經本部邀同貴部、台灣省政府及屏東縣政府會商獲致結論如后:「各級政府機關因公需用公有土地得層報行政院核准撥用,為土地法第26條所明定,在實施區域計畫辦理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地區,原為交通用地者,依現況編定,新闢道路與編定使用地不符者,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之規定,亦容許於各使用分區內變更編定為交通用地。故開闢道路申請撥用公地,如與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不合者,為配合道路工程進度,可先准予撥用後,再由地方政府配合辦理變更編定,以簡化作業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