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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申請撥用公地時,徵求原管理機關同意為「應經程序」而非「必要條件」

會議日期 67 年 12 月 19 日

要旨

申請撥用公地時,徵求原管理機關同意為「應經程序」而非「必要條件」

要旨

申請撥用公地時,徵求原管理機關同意為「應經程序」而非「必要條件」

內容

查公地撥用與私地徵收同為政府調度或取得公務用地之重要手段, 貴府67年9月5日(67)府民地四字第695541號函解釋撥用公地徵求原管機關同意,為申請撥用之必要條件而非程序一節,對於今後公地撥用之作業影響至大,請即依行政院台50內字第7512號令規定予以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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