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善意第三人因信賴登記而取得所有權登記,真正權利人不得為塗銷登記之請求
要旨
善意第三人因信賴登記而取得所有權登記,真正權利人不得為塗銷登記之請求
要旨
善意第三人因信賴登記而取得所有權登記,真正權利人不得為塗銷登記之請求
內容
一、本件系爭土地既經查明係主管機關未依土地法及行政院核定公告期限辦理無主土地公告即行登記為國有,且復經本部再訴願決定,認定辦理國有登記之公告並非適法,原處分機關自應依行政院71年12月15日台71財字第21426號函核示,依法辦理塗銷原登記,補辦總登記。惟此係指該系爭土地在未有善意第三人因信賴登記之公信力而為取得所有權之登記前,真正權利人得以登記原因無效或得撤銷為由,依土地登記規則第7條訴請法院為塗銷登記之確定判決,憑以塗銷登記而言。如善意第三人已因信賴登記而為取得所有權之登記,則除得依土地法第68條規定請求損害賠償外,不得更為塗銷登記之請求(最高法院41年台上字第323號判例參照),亦無提起塗銷登記之訴的實益。至若該系爭土地是否屬某甲等所有尚有爭議時,應由訴願人訴請法院確認之。
二、前開見解經函准法務部72年9月13日法(72)律11508號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