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無自耕能力者承購之農地已設定抵押權或已被法院查封,其辦理土地登記有關事宜
要旨
無自耕能力者承購之農地已設定抵押權或已被法院查封,其辦理土地登記有關事宜
要旨
無自耕能力者承購之農地已設定抵押權或已被法院查封,其辦理土地登記有關事宜
內容
一、案經轉准法務部70年1月13日法70律字第0468號函略以:
(一)移轉私有農地予無自耕能力者,其所有權之移轉無效(土地法第30條)。移轉登記如有無效之原因,承受人即非信賴登記而取得新登記之善意第三人,應不受土地法第43條之保護(最高法院44年台上字第828號判例參照),其所有權之移轉登記自應塗銷。
(二)第三人在該農地上設定之抵押權,如其設定為善意,應受土地法第43條之保護,縱其所有權移轉登記業已塗銷,抵押權仍存在於該農地上(68年4月17日,最高法院68年度第五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一)參照)。
(三)該農地如經法院查封,在出賣人未依法提起異議之訴或聲明異議(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5條及12條參照)獲得勝訴之確定裁判前,查封效力繼續有效。
(四)至於本案抵押權人等是否為善意?似應依據具體事實斟酌之。
二、本部同意上開法務部意見。
(按:土地法第30條已刪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