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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地籍圖重測時,土地界址糾紛,向法院提起確認所有權之訴,案經最高法院判決確定,得依據法院判決,辦理土地標示變更登記

會議日期 81 年 11 月 03 日

要旨

地籍圖重測時,土地界址糾紛,向法院提起確認所有權之訴,案經最高法院判決確定,得依據法院判決,辦理土地標示變更登記

要旨

地籍圖重測時,土地界址糾紛,向法院提起確認所有權之訴,案經最高法院判決確定,得依據法院判決,辦理土地標示變更登記

內容

案經函准司法院秘書長81年10月17日(81)秘台廳(一)字第04800號函:「土地所有權人就其土地與鄰地經界之爭議,提起確認所有權存在或不存在之訴,經判決確定者,如該確定判決已兼就定經界部分予以裁判(包括在主文中諭知經界或在理由中論斷可得定其經界在內),當事人自得依該項確定判決申請辦理土地標示變更登記。」本部同意上開司法院秘書長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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