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重測土地界址糾紛案件經依協調會調處結果辦理施測,其重測結果仍應辦理公告
要旨
重測土地界址糾紛案件經依協調會調處結果辦理施測,其重測結果仍應辦理公告
要旨
重測土地界址糾紛案件經依協調會調處結果辦理施測,其重測結果仍應辦理公告
內容
有關重測地區土地界址糾紛案件,因未辦理公告,嗣經依重測界址糾紛協調會調處結果辦理施測,其重測結果應比照「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一至第四十六條之三執行要點」第二十三點第二項規定辦理公告。
(按: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一至第四十六條之三執行要點第23點,87年4月30日修正為第22點;並於91年2月7日修正為第16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