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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重測土地界址糾紛案件經依協調會調處結果辦理施測,其重測結果仍應辦理公告

會議日期 79 年 05 月 21 日

要旨

重測土地界址糾紛案件經依協調會調處結果辦理施測,其重測結果仍應辦理公告

要旨

重測土地界址糾紛案件經依協調會調處結果辦理施測,其重測結果仍應辦理公告

內容

有關重測地區土地界址糾紛案件,因未辦理公告,嗣經依重測界址糾紛協調會調處結果辦理施測,其重測結果應比照「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一至第四十六條之三執行要點」第二十三點第二項規定辦理公告。

(按: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一至第四十六條之三執行要點第23點,87年4月30日修正為第22點;並於91年2月7日修正為第16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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