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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重測糾紛未決土地逕為分割時,應於子地號土地之標示部加註:「本宗土地重測界址未解決」字樣

會議日期 77 年 04 月 23 日

要旨

重測糾紛未決土地逕為分割時,應於子地號土地之標示部加註:「本宗土地重測界址未解決」字樣

要旨

重測糾紛未決土地逕為分割時,應於子地號土地之標示部加註:「本宗土地重測界址未解決」字樣

內容

地籍圖重測界址糾紛未決土地,經(略)依原登記簿內之登記事項轉載於重測後登記簿,嗣後如遇逕為分割登記事項,除應依一般分割登記之記載例辦理外,並應於子地號土地之標示部加註「本宗土地重測界址未解決」字樣,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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