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重測糾紛未決土地逕為分割時,應於子地號土地之標示部加註:「本宗土地重測界址未解決」字樣
要旨
重測糾紛未決土地逕為分割時,應於子地號土地之標示部加註:「本宗土地重測界址未解決」字樣
要旨
重測糾紛未決土地逕為分割時,應於子地號土地之標示部加註:「本宗土地重測界址未解決」字樣
內容
地籍圖重測界址糾紛未決土地,經(略)依原登記簿內之登記事項轉載於重測後登記簿,嗣後如遇逕為分割登記事項,除應依一般分割登記之記載例辦理外,並應於子地號土地之標示部加註「本宗土地重測界址未解決」字樣,請 查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