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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重測界址糾紛不服調處訴請法院,未列入法院訴訟範圍者,得依原調處結果辦理登記,並核發地籍圖謄本

會議日期 77 年 01 月 25 日

要旨

重測界址糾紛不服調處訴請法院,未列入法院訴訟範圍者,得依原調處結果辦理登記,並核發地籍圖謄本

要旨

重測界址糾紛不服調處訴請法院,未列入法院訴訟範圍者,得依原調處結果辦理登記,並核發地籍圖謄本

內容

關於重測界址糾紛土地,經地政機關依照土地法第46條之2第2項規定予以調處,當事人不服調處結果訴請法院審理,如其中部分糾紛界址未在訴請法院審理之列者,得依原調處結果辦理土地標示變更登記,並據以核發地籍圖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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