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重測後土地,法院以重測前標示辦理拍賣,地政機關得逕依重測後標示辦理移轉登記
要旨
重測後土地,法院以重測前標示辦理拍賣,地政機關得逕依重測後標示辦理移轉登記
要旨
重測後土地,法院以重測前標示辦理拍賣,地政機關得逕依重測後標示辦理移轉登記
內容
按地籍圖重測後之土地,原則上應視為重測前原有之土地,本部67年7月29日台內地字第795593號函說明二已有明釋。本案法院拍賣雖以重測前之土地標示為標的,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70年度聲字第818號民事裁定書文內敘及本案之債權人向該院執行處聲請拍賣時,所提土地登記簿謄本已經註明:「本筆土地業經重測公告確定,土地標示以公告確定者為準,本謄本僅供參考。」故拍定人張○○君持憑法院不動產移轉證明書單獨申請持分移轉登記,地政機關應逕依重測後之土地標示辦理。

